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头条专题 >> 正文
再度稳市!证监会回购11条火速出炉
源自:股天下 时间:2008-9-22 9:07:25

导读: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无需监管层审核
  再度稳市!证监会回购11条火速出炉
  证监会:放松管制 力稳市场
  政策风向日益明确!"维稳"措施越来越实际
  新华社: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放松管制以稳定市场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无需监管层审核
  证监会发布相关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回购只需股东大会通过即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定》,对于上市公司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取消行政许可。
  征求意见稿明确,只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相关议案,就回购股份作出决议,上市公司即可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开展回购操作,而无需等待监管部门的审核。
  现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上市公司方可实施回购方案。
  而征求意见稿在放松管制的同时,本着进一步提高市场操作的透明度的意图,强化了上市公司在回购整个过程中的分阶段报告、公告义务。即: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后、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时进行公告;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还须公告实施情况。
  征求意见稿也体现出严防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和内幕交易的思路。
  征求意见稿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包括: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停板价格;回购股份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并且明确了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同时考虑可能影响回购价格的因素,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三十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以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0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回购行为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注销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依据此办法作出的,因此亦只针对回购并注销的回购行为,并不包括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三类情形。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应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财政部颁新例"推"出燃油税 (11-25)
局部油荒卷土重来 油价机制失衡待解 (10-31)
棕榈油期货29日上市 “开门红”几成定局 (10-29)
股指期货交易年内铁定推出 (10-24)
[ 郑重声明 ][ 查看评论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股天下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文不作为投资的依据,仅供参考,据此入市,风险自担。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股天下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关闭
[更多]   | 个股推荐
[更多]   | 机构论市
[更多]   | 要闻排行
[更多]   | 社情八卦